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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网络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时间:2011/12/19 00:00:00作者:

我校网络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
20119月修订)

为加强对网络教育学生的管理,维护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,参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文件和学院相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条例。

针对网络教育特点,对网络教育学生的违纪处理以批评教育为主,处分分为警告和开除学籍种。

1.考试作弊者,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,对其处以警告处分,如果是本科段学生,同时取消其申请学位的资格。再次发生考试作弊处以开除学籍处分。

2.在考试过程中,严重扰乱考场秩序,态度恶劣,对监考、巡考老师进行辱骂或人身攻击者,当场中止其考试,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,处以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者处以开出学籍处分。

3.违反规定,擅自在网上公开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者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。

4.利用学院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制造或传播虚假信息、发表中伤他人的骚扰性、辱骂性、恐吓性或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,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5.因严重违法乱纪而被公安机关处理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6.对学生的处分材料,归入其毕业生档案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。

7.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学院不发给学习证明,所交学费不予退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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